河南永城法官克体新鬼话连篇 违背良心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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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7/10 17:50:55    编 辑   

     河南永城法官克体新鬼话连篇 违背良心下判决
                                ------ 讨薪民工通过曝光维权要账反被判刑11年
  核心提示:农民工通过网络曝光等手段讨薪,竟被当地法院一审阶段以敲诈勒索罪判刑11年,这是何等道理。目前判决民工代表徐同宣被关押在河南永城市看守所。
  “信访追讨工钱不成,通过媒体报道等途径解决,反而被抓,这是什么道理呀?”近日,河南济源的徐同宣的家属反映说,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永城项目部(即永城市沱浍河复航工程一标段黄口船闸工程)拖欠徐同宣等民工款近200万,在经过一年多的艰难讨要工钱无果后,无奈通过上访与媒体帮自己维权,并揭 露该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以造假等行为来应付上级检查等事实,最终经过双方协商,互相让步达成148万的“和解协议”。然而两个月过后,2015年10月14日徐同宣却被永城市公 安 局新城派出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锒铛入狱,目前一审阶段徐同宣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刑11年。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同宣涉嫌敲诈勒索证据不充分,徐宣宣等人通过网络曝光等途径讨要工钱,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图:经双方商谈,徐同宣施工的土方量按37.1万立方米结算,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永城项目部与徐同宣自愿达成148万元的和解协议书,但是永城法院对此撇开不谈,却认为是敲诈勒索,把徐同宣判刑11年有期徒刑。
   
图:鬼话连篇的永城市人民法院法官克体新。
  一、徐同宣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1、在本案中徐同宣同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劳务承揽施工的合同关系,2、双方之间对于徐同宣施工的工程量存在着分歧,且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在案发之前双方也没有问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进行测量。3、被害人单位无故拖欠徐同宣工程款达几年之久,已经违反合同先行义务,给徐同宣造成了其他直接损失,且经徐同宣多次讨要无果。4、徐同宣寻求媒体监督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相关媒体对被害人单位的曝光也是应有之义,即使对被害人单位造成一定的压力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后果。5、徐同宣取得本案涉案的款项也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首先徐同宣同被害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施工合同,被害人单位还拖欠着徐同宣部分工程款,双方之间对工程款数量持有异议,徐同宣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寻求媒体监督合法合规,在媒体的监督下,被害人单位也是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亲自前来徐同宣的老家济源市和徐同宣进行工程款数额以及给徐同宣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协议,双方按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特别令人注意的是,协议内容不仅涉及工程款和徐同宣的其他损失以及其他人的债务承受问题,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这个协议是徐同宣取得涉案款项的合同依据,何来敲诈勒索。再说,退一步讲,按照被害人的单位的说法,该协议是受胁迫所达成的协议,但该种类协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对该协议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所签订的协议,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在民事权利受到侵犯针对上述情形法律赋予当事人行使的是撤销权,而不是刑罚干预,至今,该协议没有被任何司法机关和仲裁确认无效。但是一审永城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克体新却无视这一事实,枉法裁判,把人话说成鬼话,实属罕见。2017年3月31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下发永城市(2016)豫1481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徐同宣犯敲诈勒索罪11年有期徒刑。
  二、被害人单位在徐同宣寻求媒体帮助维权时并要曝光被害人单位时,被害人单位并不存在胁迫或意思表达不自由的情形,首先媒体曝光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方式,该种方式也许会对被曝光单位造成一定压力,但这本身就是媒体曝光本应达到的社会效果,该后果天经地义,无可厚非。如果被害人单位不存在媒体曝光的情形,何惧之有,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追究媒体报道的不实的法律责任,如果认为徐同宣讨要工程款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的行为直接报警即可,何必要千里迢迢的主动跑到徐同宣老家和徐同宣就工程款以及其他的事项进行协商呢,以上可以说明,媒体曝光和被害人单位给付徐同宣工程款之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媒体曝光只是促使被害人单位给付徐同宣工程款的一个条件,并且被害人单位完全可以不予理会所谓的媒体曝光,依法维权即可。综上种种,被害人单位在媒体曝光的情况下给予徐同宣的工程款是处于自主自愿的行为,是其在权衡利害关系之后,所做的自主行为,不存在胁迫之情形。
  三、关于本案涉案媒体合法性问题,在本案中,不管媒体本身是否合法,都不影响徐同宣以媒体监督维权的行使,因为徐同宣认为该媒体是合法的媒体,自身无法辨别也不能辨别媒体的真假,况且到现在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也不能下结论涉案媒体就是非法媒体。
  我国以往法律案例也不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如轰动一时的黄静华硕笔记本高价索赔案,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以及进京上访“要挟”政府并索取补偿款被判敲诈勒索案,最终江苏省高院决定再审,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案。三聚氰胺受害女童父亲“敲诈勒索”案,在施恩公司与郭利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补偿郭利一方人民币40万元,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后因郭利通过媒体曝光施恩奶粉问题,施恩公司主动与郭利沟通,在沟通过程中郭利再次向施恩公司索赔300万元,后经一审认定郭利判处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审维持原判,郭利服刑期满后申诉,经过再审改判无罪。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这些案件均是具有指导性案件。辩护人认为郭利案件和本案还是存在相似度的,均是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而不同的是,本案中徐同宣索要的是工程款,郭利索要的是赔偿款,两者均是民事纠纷的范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当判处刑罚。
  本案完全就是一起民事劳务纠纷,双方之间对工程量和工程款数额存在分歧,双方在以后的协商过程中,完全可以去掉分歧,求同存异,达成一致,并且民事合同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说,一方认为工程价格偏低的,可以以显示公平请求法院予以变更等,所以在民事领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本案中侦查机关存在诸多的违法办案情形,比如说,非法受理非法并案,陈兴宾案是以合同□□立案的与徐同宣案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但却扯在一起,明显系非法,徐同宣案从一开始就非法传唤,非法讯问,不按公安办案规则,带入办案区并进行刑讯逼供。该案明显是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畸形案件。
  综上所述,本案完全是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徐同宣需求媒体曝光是法律赋予其的基本权利,所谓被害人给付的款项也双方协商的一致也是表示,并不违背刑法规定,本案中,徐同宣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强行所要被害人财物,本案案情昭然若揭,徐同宣的行为是无罪的行为。
  人民对法律充满了无限的敬意,但并不代表法官可以随意“□□”民意。本案中,永城市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克体新无视以上存在的客观事实,鬼话连篇,昧着良心判案,亵渎了法律的公正公平。讨薪民工代表徐同宣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远离家乡,为城市现代化建设出力流汗,自己却常常陷于弱势地位,如果是因为拿到血汗钱被定为敲诈勒索罪的话,那将是社会的极大悲哀。笔者认为,立法者与其殚精竭虑对付弱势的农民工,不如从根源上治理无穷无尽的欠薪问题。
  目前,此案二审阶段即将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究竟如何定谳,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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