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林业局无视毁林行为 意欲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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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7/19 20:08:56    编 辑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林业局对毁林行为,视而不见意欲何为?
  中华新闻通讯社(首席记者 唐云立 记者 岳吉)今年6月,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富强办事处九里村坝外存在毁林种地的事情。
  
  在村民白文秀等人的指引下,记者来到现场。大片的杨树林被砍伐得只剩树桩子了,部分土地已经被翻过,树林中还有牛场(见上图)。
  随后,记者赶到齐齐哈尔市森林公安局报案。接警的李警官认真地记录了事情经过。
  7月18日,记者再次来到齐齐哈尔市森林公安局找到李警官,李警官说:“我们多次找碾子山区林业局了解情况,林业局至今也没有对这块林地的性质作出准确回复,到底是华安军分区的林地?还是地方的林地?或者不是林地性质?我们到现在也不清楚!”
  
图:村民给碾子山区林业局局长王克治的举报信。
  据该村白文秀讲,他们发现张树龙毁林20亩左右、黄世福在泉眼坑毁林10亩等多起毁林种地,并举报给碾子山区林业局局长王克治;王克治说张树龙、黄世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地派出所也表示这种砍伐树木的行为不算犯罪。
  村民对此表示不解。
  2016年,村民计廷起在这片树林中捡拾小树枝被罚款400元:村民张立平等村民还与村里签订有退耕还林协议,并由碾子山区林业局提供了树苗。这些都表明该处确实就是一片林地。
  碾子山区林业局为何先表示张树龙毁林开荒不是犯罪?之后对齐齐哈尔市森林公安局不明确林地性质?这岂不是自相矛盾!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滥伐毁林的后果。
  根据《森林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且还规定了主管部门的责任:《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碾子山区林业局对这种毁林行为视而不见,欲意何为?本社将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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